2)第88章_细说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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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的是“最惠国条款”。关于公使驻京的一节,美国只要求“公使有事接洽,可以晋京”,但倘若别国之“使”(envoy)获得居住北京之权,美国亦应同享。中、法之间的《天津条约》也有最惠国条款,也有相同于中、美条约的关于公使、大使晋京与驻京的规定。所不同的是,元首批准以后的条约正本的互换,必须在北京举行,因此而埋伏下杀机,造成了咸丰九年的所谓“换约之战”。

  中、英之间的《天津条约》,是条文最多的一件,共有五十六条。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十条与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在内地长江沿岸加开三个港口,作为“商埠”。第十一条规定,在沿海加开五个港口,作为商埠。

  由于太平军此时尚占着南京,活动于南京、汉口之间,条约只先指定镇江一处,于一年后开埠。其余,等待太平军被消灭以后,再行由中、英双方指定。(其后,指定了九江与汉口。)

  沿海的五个新商埠是:琼州(琼山)、潮州(潮阳,其后改设在澄海县的汕头)、台湾(台南)、登州(蓬莱)、牛庄(其后改设在牛庄西南的营口,但是洋人此后一直误称营口为“牛庄”)。

  除了增开八个新的商埠以外,英方最坚持的是“钦差驻京”。条约的第三条规定:“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期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本国谕旨遵行。”第三条也说明了大英钦差觐见大清皇上“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也就是不便磕头,只能以拜见泰西各国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

  英国钦差的地位,与中国的“大学士尚书”相等。“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通函)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第五条)。其后,清廷创设一个“北洋通商事务大臣”专办外交,代替了以前由两广总督负责办理”的制度。

  领事裁判权,英国本已取得。在《天津条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条之中,又重新详细规定。

  倘若英国与其他列强在中国没有这领事裁判权,洋人在内地游历与传教便不致造成多少纠纷。洋人有领事裁判权作为护身符,把中同的法律、法庭与法官以及一切的官,都不放在眼里。出了乱子有领事保护,即使犯了罪,也会从轻发落。清朝末年的各省官吏遇到洋人就怕,原因在此。《天津条约》第八条,规定英国人可以自由(在内地)传教;第九条,规定英国人可以自由在内地游历。

  领事裁判权的祸害已够严重,更严重的是“协定关税”。中国设海关,想抽多少税,自己不能作主,要“会同英员”制定,不但就税率的原则会同制定,而且把很多种的货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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