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与协调_小说人物名字大全与服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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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國法治实践中,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问题一直存在。这是由于法律和情理本就有各自不同的属性和价值取向,但情理并非仅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尤其在悠长的历史背景下,情理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渊源,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缺失。情理与法律在内涵上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本文从法律与情理的涵义、关系,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原因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求找到解决法律与情理冲突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情理;

  冲突;

  协调

  一、法律与情理概述

  1、法律的涵义

  何为法,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我国现代法学界,大多学者将法律定义为:“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对法律的定义也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是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文中所用为广义上的法律。

  2、情理的涵义

  有学者认为,“情理”是为一个社会的普遍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德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就将情理解释为“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觉”。这样的情理包括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情感、人情世故、风土人情、风俗习惯。情理是由民众产生的,并普遍反映了社会的主导意识和道德观念。情理既包括“情”的因素,又包括理的含义,丢弃哪一方面都是不全面的。故所以说现代的“情理”通常说的是人之常情和事物的道理。

  3、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即情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情理的升华。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要考虑到许多情理因素,将社会人情纳入到法律之中。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法学之后曾提出:无论旧学、新学,“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另一方面,在现代文明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是法律。法律相对于情理,能够解决情理无法解决的问题,能够更好地维护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治理社会,有助于实现法律调解社会的作用。

  二、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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