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章 泪水原是起点_女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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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菲当天从局里下班后,立即打了电话给罗月娟,将史东亮涉嫌犯下纵火罪的过程和她说了,并想请袁超做史东亮的辩护律师。罗月娟说:“那你赶紧过来吧,袁超会回来吃晚饭的。”

  饭菜刚端上桌的时候,袁超便回来了。云菲在饭桌上将史东亮涉嫌犯下故意纵火罪前前后后的过程,向袁超复述了一遍。袁超聚精会神地听完了云菲的讲解后,从法律上首先将纵火罪的概念解释给云菲听: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是一种用特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为它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纵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它在犯罪事实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纵火犯罪的自然人。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云菲听完了袁超对纵火罪的概念和特征作出的法律分析后,立刻打断了他的话。她迫不及待地问袁超:“若史东亮真的被法院判有纵火罪,他将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袁超进里屋去找到了一本书,那是一本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他将书在云菲前面翻开,书里的条文使云菲目瞪口呆!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故意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

  袁超接下来表情严肃地再次对这两个法律条文作出了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法上有一个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即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情况。它有三个特征:一是有基本的犯罪存在,这是法定刑加重的基础,二是严重结果,即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必须发生,这是法定刑加重的客观根据。三是发生的严重结果,必须以行为人所能预见的为限,这是法定刑加重的主观依据。在确定结果加重犯,比如在确定史东亮放火罪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时,必须有三个前提:一是它必须是纵火罪的危险犯发展而来,其中危险犯是基本犯;二是纵火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此时表现为直接故意地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是放任的心理态度。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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