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十章 庭前春意盎_女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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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范达贵更是脸上带着笑容,坐在那里摇头晃脑,厂里其它人员也是一幅稳操胜券的表情。只有云菲神情凝重,脸色僵持。

  接下来,法官宣布由被告方律师宣读辩护词。袁超也是一位多次上过法庭的老将了,他懂得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和态度,才能取悦法官们。他声音温和有力,亲切动情,没有半点嚣张和狂妄,共从四个方面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了批驳:

  第一个方面是犯罪动机方面。他首先明确地指出那种新型口服液的专利权是属于史东亮的,他和林教授首先在大学里便进行了实验,只是在道明药厂才最终完成,但这并不能在专利权归属争议问题上造成障碍。史东亮拥有这种专利权,他将专利权交由谁生产开发是他的自由。他和成都方面那家制药企业私下联络,也并不能形成公诉方指控的理由,即嫌疑人纵火烧毁科研楼后,让那个成果消失,他便有了借口一走了之。他可以光明正大地带着那个成果离开药厂,又何必冒着杀头入狱的危险,出此下策呢?这是每一个有着正常头脑的人都能联想到的事实。再有,和药厂的两次争吵史东亮并没有过错,第一次争吵是因为药厂没有和他进行工作上的配合;第二次争吵是因为他的老师意外身亡后的赔偿问题未能如愿,这都是任何一个有责任心和正义感的人都会提出来的正常要求,所以争吵并不能成为他必须纵火犯罪的理由,反过来看,我们更应该对他的处境表示同情,

  第二个方面是被告当晚去科研所的目的问题。他首先对检察官指控的被告那晚去科研楼的目的便是为了实施纵火表示反对。他说现在我们已经得到了确切的证据,被告那个晚上提着汽油和破布条卫生纸去科研楼,是为了清洗科研所一台不能使用的粉碎机,那些东西都是清洗废旧机械必须要使用的工具和材料,被告并不是作为纵火工具和材料而拿进去的。接下来,他向法官出示了在史东亮的同学罗旭家里取得的证词和谈话记录,那上面前后一致具体详尽,彻底反映了史东亮那个晚上去科研楼的真实目的和意图。他还出具了罗旭来道明入住芳园宾馆的商业发票,和他们确实到了汕头以及需要一种中药材粉剂的文字资料,作为谈话记录的证物,表明每一项细节都属实。

  第三个方面是作案时间问题。他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根据公诉人的认定,嫌疑人是在晚上七点多从宿舍出发再到科研楼的,但嫌疑人从科研楼回来的时间是十点多钟,作为一个纵火案的犯罪时间,只要点燃引燃物使它燃烧便够了,那最多有五分钟的时间便可以完成,加上两段路程,总计也不应该超出半个小时。嫌疑人为什么在科研楼里呆了差不多有两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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